伪造资料骗取贷款 银行行长“推波助澜”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杨琰玲)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牛某某、杨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劳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审被告冯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王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牛某某等7人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对冯某某等四人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部分予以纠正。
2014年6月,冯某某伙同郭某某伪造了虚假的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银行流水等贷款资料,虚构个人年收入,以郭某某名义向镇原县信用联社骗取贷款800万元。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时任昌信担保公司负责人的冯某某伙同何某某、王某,借用他人名义,伪造房产、车辆、银行流水、公司及经营合同等贷款资料,由冯某某联系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昌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几户联保的方式向金城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后因冯某某借用他人户头在金城村镇银行的部分贷款逾期无法归还,冯某某又与时任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行长牛某某、副行长杨某商议,由其提供新的户头贷新还旧。涉案贷款共计2560万元,至今造成银行损失1813.76157万元。
被告牛某某身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行长,授意下属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发放贷款并安排办理新的借名贷款以归还冯某某借用他人名义的逾期贷款。上诉人杨某身为副行长和贷审会主任,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在未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签字同意放款。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劳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向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员发放贷款,涉案金额达176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1263.76157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所有的存款被牛某某等人贷予他人,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且涉案五笔贷款并未按照规定的贷款程序进行,而是冯某某先找牛某某商量同意后,牛某某安排给下属办理,贷款发放前均未召开贷审会,相关记录均系补签,贷款流程倒置,涉案贷款的发放并非集体决策的结果和集体意志的体现,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对各被告人以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对造成银行损失的数额计算错误及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判处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故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继续向冯某某、何某某、王某追缴,退还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及镇原县信用联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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