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记者 何明霞)近期,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认定了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为谋取利益,2021年3月以来,殷某某使用本人和他人身份证,先后办理电话卡60余张,并注册了微信账号,将微信号加入多个微信群,将上线推送的含有诈骗内容的算命链接、虚假理财平台APP、营销广告等信息,包装成虚假社会热点,通过本人微信或雇用他人发送至微信群,吸引群内成员点击,上线按照其发送链接的点击量向殷某某支付佣金。至同年6月,殷某某先后在260余个微信群发送上述内容,群成员近11万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殷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金塔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殷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
面对判罚结果,殷某某悔罪态度诚恳,感谢司法机关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