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罪难逃 收购赃物亦获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某产业园工作人员刘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公司电缆线一案。
刘某等三人是某产业园项目部员工,2021年1月至8月期间,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施工过程中剩余的电缆线提前藏匿至公司仓库,后趁工人上下班之际,将藏匿的电缆线运出并出售给许某,获利11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部分损失。
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等三人以及收购者许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刘某等3人十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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