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销售假冒白酒 被告人一审获刑三年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购平台,先后购买“五粮春”45°和50°白酒,共计1130余箱。期间,王某某在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冒充“五粮春”白酒的代理商和经销商,或谎称自己的亲属系“五粮春”酒厂的销售,或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等方式向当地的餐厅、超市、商铺或个人进行推销。截止到案发,共向60余家商铺或个人销售“五粮春”商标的白酒743箱,共计4459瓶,销售额为521230元,实际获利1481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扣押未销售的“五粮春”商标的白酒246瓶,从已销售给各商铺、餐厅或个人处共扣押“五粮春”商标的白酒166瓶,共计412瓶。经鉴定,扣押的412瓶“五粮春”白酒属假冒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春”白酒,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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