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法院审结首例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近日,肃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石某、卢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被告人朱某、肖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判处主犯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石某、卢某、朱某、肖某十个月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和石某密谋非法盗采硅矿石,李某提出用硝基复合肥和硫磺粉、锯末配比制造炸药,石某表示同意。同月下旬,李某伙同石某、卢某、朱某、肖某购买硝基复合肥38袋、硫磺粉2袋,在无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雷管、起爆器和起爆电线等,在某矿矿点所处的戈壁滩上,掺制配比,共非法制造爆炸物300余公斤,并将配制好的150余公斤爆炸物实施爆破,非法采矿90余吨,价值7795.2元,将其余161公斤配制好的爆炸物非法储存。同年10月7日,被相关部门查获。经对涉案疑似爆炸物及疑似雷管进行鉴定,确定该样品含有粉状硝铵炸药主成分,具备起爆性能,属爆炸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石某、卢某、朱某、肖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并在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爆炸物品用于非法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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