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法院发布9起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02 22:23:55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6月2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召开“6·5”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我省涉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两级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1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3件,其中,刑事案件159件,民事案件47件,行政案件38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审结602件,结案率为87%,同比分别增长133%、176%、18.5%,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绿色丝绸之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年来,两级法院不断丰富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方式,提升环境司法治理成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多元化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支持机制,汇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通过加强院际交流、法校合作,推动环境司法向纵深发展;通过构建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多元共治环境保护格局;通过创建省际司法协作机制,推进重点流域环境治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肃某矿业公司、阿克塞县某矿业公司、马某、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被告单位甘肃某矿业公司、阿克塞县某矿业公司、被告人马某、刘某违反草原法及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阿克塞县哈尔滕地区草场勘查煤炭资源,造成3427.07亩草原大面积毁坏。后该县政府对被毁坏的草原进行修复治理,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等费用共计37588511.99元。

肃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草原,改变其用途,造成草原大面积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共同赔偿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费等费用共计37588511.99 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草地具有防止土地沙化、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功能。依法打击各类破坏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有限的农用地资源,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优美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该案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在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的同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是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将对此类违法犯罪形成有效遏制和警示。

案例二: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10月,被告人程某等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租赁场地拆解废旧电瓶炼铅,先后非法收购、拆解废旧铅蓄电瓶400余吨,并将熔炼后制成的铅锭出售,非法获利560余万元。案发后,查获已拆解和未完全拆解的废旧铅蓄电瓶等废物33.68吨、金属铅等含铅危险废物68.53吨。当地环保局委托专业公司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了拆解和转移。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炼铅炉拆解费及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费381892.42元。

西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审批非法收购、拆解废旧铅蓄电瓶炼铅,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等人依法判处缓刑;判处程某等人赔偿炼铅炉拆解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费。同时,向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布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甘肃矿区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因污染环境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同时,裁判结果探索适用禁止令制度,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布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禁止令的适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后前置到事前,充分彰显了预防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对防范化解风险,有效阻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案例三:郑某、邱某非法采矿案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邱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州市高新区榆中园区的农用地上非法开采砂石,并将所采砂石销往某建材公司,销售额达21万余元。同年10月至12月,邱某单独在上述农用地上开采砂石并出售,销售金额达68万余元。经鉴定,所采砂石所含成分为石英岩、方解石等非金属矿产。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78880元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系因非法采矿引起的刑事案件。近年来,随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开展,对砂石资源产生了巨大的需求,致使各种主体非法占用农用地甚至耕地大肆开采砂石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不仅对农用地造成严重毁坏,也破坏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并没有意识到建筑用砂石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该案的审理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无疑是当头棒喝,将对正在或有意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形成有力震慑,从而防范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案例四:陆某、邵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共非法收购野生动物12只,包括8只苍鹰、1只猎隼、3只红隼,其中非法出售3只苍鹰、1只猎隼、3只红隼,共获利7200元。被告人邵某帮助陆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3只苍鹰、3只红隼,非法出售2只苍鹰、1只红隼。经鉴定,上述苍鹰、猎隼、红隼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邵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万元;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上诉后,甘肃矿区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系以非法收购、出售行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案涉野生动物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数量较多,运用刑罚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决心和态度,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案例五: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在洛河河道内使用电瓶及转换器组成的捕鱼器以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类28尾,其中野生鲫鱼14尾、野生鲶鱼13尾、本地泥鳅1尾。经鉴定,张某捕捞的28尾野生鱼类虽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但其捕捞时使用的电鱼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禁用的捕鱼方法,且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武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修复费用,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承担生态修复费5900元,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典型意义】该案系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电捕鱼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因其会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导致水环境严重污染、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而被法律严厉禁止。案涉河流洛河又名白水江,系长江支流嘉陵江的上游支流。该案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发生于长江支流的非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安全,是人民法院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对强化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六: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民勤县某矿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以某矿业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手续,在民勤县红崖山水库上游(石羊河流域河道进入水库交汇处)建成并投运一座大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为由,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由石羊河下游民勤段河流湿地与红崖山人工沙漠水库组成,于2012年12月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2017年12月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某矿业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的情况下,自2013年4月起在红崖山水库入口处修建了一座近300米长的大桥,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诉讼过程中,某矿业公司按照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违建大桥进行了拆除。经评估,违法建桥区域生态修复费用为9166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为1351313.75元。

矿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违法建设路桥,造成建设区域内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违法建桥区域植被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42980.75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使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有法可依。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中国西北干旱区富有代表性的河流与沙漠水库复合型湿地公园,红崖山水库被誉为“亚洲最大的沙漠水库”,是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勤县唯一的水利调蓄工程,水库不仅浇灌着民勤县六十多万亩耕地,还肩负保护和改善民勤生态的重任。该案的处理有效消除了违法建设行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恢复了湿地公园的原有形态,表明了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不受非法侵害的鲜明立场,也是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典型范例和生动写照。

案例七: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武威某科技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9年7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收到武威某科技公司违规排放工业废水的线索。经现场调查及鉴定,某科技公司违规排放工业废水造成污染地块面积达3729.80平方米,受污染区域土壤污染物超过区域基线水平,最大污染深度20米,形成污染土壤方量为38029.74平方米。经评估,该地块土壤恢复费用为1140.8922万元,损害评估费用150万元,合计1290.8922万元。2021年7月29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与武威某科技公司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按照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结论及委托编制的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治理,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全过程监管。该案申请甘肃矿区法院司法确认过程中,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如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修复责任,则需承担土壤修复费用1140.8922万元。   

甘肃矿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最初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协议中缺乏违约责任条款,难以保障协议的有效履行,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就违约责任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法院最终依法裁定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设置诉前磋商程序,能够推动环境主管机关在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修复方案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修复问题等达成协议,快速、高效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该案中,双方达成的磋商协议没有简单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而是在其具备修复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其履行修复义务,该履行方式对快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更为有利。同时,人民法院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发现该赔偿协议中缺乏违约责任条款,不足以保障协议有效履行,遂督促双方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确保赔偿协议能够得到真正落实,有效维护了环境公益。

案例八:白银某化工公司诉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19年3月23日,白银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在线监测设备发现案涉区域水质超标。次日,管委会工作人员对案涉区域白银某化工公司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经监测,送检样品COD 浓度为5620mg/L,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24倍。10月28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工公司作出罚款475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化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白银市白银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某化工公司提起上诉。甘肃矿区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行政处罚依据的监测报告中送检水样的采样点选取、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等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送检水样质量,进而直接影响监测报告结论的准确性,故该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依据。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以该监测报告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依法行政始终是行政执法不变的基本要求。在环境执法类案件中,环境监测报告通常是环保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主要定案依据。由于环境监测过程和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方法进行。该案中,行政机关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及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九:肃北县A矿业公司与肃北县B矿业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0年3月26日,肃北县A矿业公司(简称“A公司”)与肃北县B矿业公司(简称“B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经甘肃矿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解除合同,由B公司、陈某返还A公司合同转让价款等3500万元。后因B公司、陈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前期,甘肃矿区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除采矿权以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推动案件有效执行,法院多次与省自然资源厅、案涉矿产资源所在地法院、矿管站等部门沟通协调,在准确掌握案涉矿产资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2324.84万元起拍价在司法网拍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B公司的采矿权。该采矿权最终以4514.84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94.2%,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矿区法院首例通过网络拍卖采矿权并顺利执结的执行案件,案件曾一度因被执行人账户无可控款项而陷入僵局。为有效破解环境资源案件“执行难”困境,甘肃矿区法院积极创新执行方式,通过与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采取司法拍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采矿权进行了拍卖,保证了案件顺利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胜诉权益,同时积极“盘活”了矿业权,推动陷于停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入正轨,对纾解企业困难、破解涉矿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难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智慧。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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