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5月20日,高台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7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高校就读及毕业后实习期间,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虚构在酒吧垫付酒款、完成刷单任务、投资酒吧等事实,以借款方式诈骗作案11起,诈骗金额达78万余元,所得赃款被其肆意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