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齐洪德)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帮助办理入学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谎称其能给张某办理天水市某小学的入学名额,并让张某介绍他人一同办理。骗得张某信任后,张某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提供天水市某小学入学名额的信息,周某、邢某看见后急忙与张某联系,请张某帮忙办理吴某、魏某、姚某孩子到天水市某小学上学的名额,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将收取的多人钱款转给王某后,发现被骗要求王某退款,王某分次退还张某2万元,将诈骗的11.25万元挥霍。后张某报案,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为他人办理入学资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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