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魏世东 通讯员才仁塔尔)近日,肃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葛某酒后驾驶两轮机动车行驶时,与盘旋路建筑物相撞,造成葛某与乘车人查某受伤,车辆受损,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葛某血液乙醇含量已超过80mg/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并且有酒驾前科、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葛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综合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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