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魏世东 通讯员邵伟霞)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代理人怠于履行义务,被判令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雒某将自家种植的籽棉出售给某棉花公司,棉花公司依据过磅单出具棉花收购发票,但雒某未能及时到银行兑付棉花款,后雒某找到被告白某请其代为兑付,白某答应帮其兑付,但白某多次找棉花公司也未能成功兑付,致使原告一直未领到棉花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白某支付棉花收购发票对应款项。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雒某找被告白某代为兑付棉花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理,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被告白某接受原告雒某委托,将票据收下后移交棉花公司,棉花公司在收下票据的同时,即认可了白某的代理行为,但白某后续无任何措施跟进,答复模糊,在将票据移交棉花公司后,也没有向棉花公司索要收条或收据,用以替换掉白某手写给原告雒某的欠条,从而导致未能及时结束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也让原告误以为被告白某收下了棉花收购发票,则该笔棉花款理应由被告白某给付。据此,法院判决白某应对其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承担20%的责任,待其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再向棉花公司追偿。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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