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赋能护航发展
——酒泉中院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纪实
法治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的关键指标。 2022年1月至2月,酒泉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5.6% ,制造业同比增长102.9%。这与全市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密不可分。
近年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式,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让企业安心、定心、舒心,在法治赋能护航发展中取得明显成效。
精准“把脉”主动靠前服务
集中调研20家重点企业,深入企业对接、调研、座谈,听取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举行辅导讲座,现场“把脉问诊”…… 这是酒泉中院主动靠前服务,让企业甩掉内部包袱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生动实践。
2021年10月12日,酒泉中院召开破产企业酒泉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酒泉中院供图
今年3月,酒泉市首个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酒泉中院与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监分局签署《协作备忘录》,联合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推进酒泉市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源头化解。
据酒泉中院副院长、院营商办主任张春妍介绍,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聚集了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金融机构与法院等多方力量,致力于企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在嵌入式解纷的机制下,可寻求法院提前指导,诉前调解金融纠纷。
酒泉中院建立的多元化解、调审衔接的“两位一体”模式,将多方合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有利于实现解决纠纷争议的“独角戏”向多部门协同发力“大合唱”的转变,帮助企业、金融机构维护和谐关系。
“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执行到位,法院的效率坚定了我们企业发展的信心。”今年3月24日,在企业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连连称赞。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酒泉中院执行局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除用于抵押的1000余亩耕地外,再无其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遂决定将用于抵押的1000余亩耕地进行评估拍卖,用于偿还执行款。
酒泉中院执行局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后,于2月14日挂网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最终,竞买人刘某以最高价竞得该耕地,并交纳了全额竞拍款。酒泉中院将此次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及竞买人的权益。
“高效精准执结涉企纠纷是酒泉中院执行局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服务的内容之一。”承办法官说道。
记者了解到,酒泉中院充分释放审执效能,每季度定期开展专项集中执行,切实提升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纠纷案件执行成效,保障案款及时兑现。2021年,酒泉中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执结率为94%,年度执行工作位居全省前列。
对症下药 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近年来,针对破产案件矛盾多、处置难、周期长等问题,酒泉中院采用因案分类施策的工作方法,灵活启用企业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提供细水长流式的服务。
“对于‘僵尸企业’的破产,采取‘一案一策’。法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症下药,以盘活资产为目标引进新鲜力量,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酒泉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管办主任董海介绍,对于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可能性的企业,将尽可能适用重整方式进行救济,统一案件处置标准、简化案件处理程序,提振管理人工作信心。
2021年,酒泉中院就通过重整方式救活甘肃省光伏发电行业首例破产重整企业——金塔某光电有限公司。
金塔某光伏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亿元,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金塔某光电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截至2020年7月,该企业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已有近10亿元,到期债权无法清偿,资产负债率高达123.07%,已严重资不抵债。
酒泉中院从裁定受理该案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仅历时104天,效率之高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此外,结合光伏发电行业特性,酒泉中院在办案过程中,准许企业继续经营并由原运维单位继续维持光伏电站运营,增强了债权人和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信心,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税收部门的共同参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有效推动重整程序有序进行,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至2021年,投资人的偿债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已如约得到清偿。
平等保护 为民营企业撑腰
“我们差点多交了90万元的罚款,为了这个案子,法官跑了好多次,调查、协调,费了很多心血……”案件得到妥善化解后,一家房地产企业委托代理人李某深有感触地说。
2019年1月28日,被告酒泉市某单位以原告酒泉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B区住宅楼与规划审批不符,系违法建设;原告与酒泉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确定的销售单价计算违法收入0.12亿元,违法建设综合楼工程造价为0.18亿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同年7月3日,被告通知原告缴纳罚没收入合计0.13亿元,但并未告知缴纳罚款的银行及账户。几日后,原告在获知缴纳罚款的银行及账户后,足额缴纳了罚款。
2020年1月13日,被告再向原告作出并送达催缴通知书,以原告未缴纳因逾期而产生的加处罚款为由让其尽快缴纳。原告对该催缴通知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催缴通知。酒泉市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酒泉中院提起上诉。
酒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向被上诉人送达缴款通知书,未履行告知缴纳罚款的银行及账户的职责,没有提供必要的自觉履行的条件,履行期限应当从送达缴款通知时计算指定履行期限。被上诉人收到指定缴纳罚款的银行及账户的缴款通知后积极缴纳罚没款,应认定为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的义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至此,该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酒泉中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及时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通讯员潘静 )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