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4月19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申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高台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申某某在担任高台县某小学财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网银转账等手段,挪用小学账户资金共计837284元,用于其个人购物、美容消费和偿还个人借款等开支。案发后申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挪用款项。
因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法庭在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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