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饮酒说“不”
临洮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现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刘某(死者)与被告边某、朱某系同班同学,事发时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2021年7月4日,因边某、朱某一同过生日,便邀请刘某等同学到校外酒吧聚会庆祝。期间,边某、朱某及刘某等人有饮酒行为,且刘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生日聚会结束后,边某、朱某作为组织者,在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后,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临洮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边某、朱某作为生日宴的组织者和召集人,未护送醉酒的刘某回家或回学校,对参加宴会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对于刘某参加宴会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对于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于造成自己一方的损失原告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及实际情况,对原告请求的75万余元经济赔偿,按5%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边某、朱某的法定代理人现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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