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1月14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摄
1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据悉,2021年,全省法院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党百年系列庆祝活动、新冠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审理、执结了一大批案件。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旨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飨读者。
案例一
杨肃原故意杀人案
2016年12月,杨肃原在省人民医院肛肠科住院接受直肠癌根治手术,术后陆续出现腹壁切口疝、肠粘连等并发症,其主观认为前述病症系第二手术医生冯某某故意加害导致。2019年6月至10月,杨肃原陆续购买匕首、电警棍、防狼喷雾等作案工具,并书写留言意欲报复冯某某。2019年10月22日上午,经事先踩点,杨肃原于当日10时许窜入省人民医院门诊楼,向正在坐诊的冯某某及患者喷射防狼喷雾,并持匕首对冯某某胸、腹等部位连续捅刺20余刀,后欲跳楼自杀未果,被保安控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肺脏、心脏、肝脏、肠管致失血性休克当日死亡。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肃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近年来,暴力伤医案件频发,杨肃原故意杀人一案系我省近年来影响最为恶劣的暴力杀医案件,作案手段异常残忍,案发后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破坏极大,社会关注度极高。该案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坚定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的责任和使命,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姚海宁等人涉黑犯罪案
2004年年初,姚海宁召集杜光辉等人举行“喝血酒”“拜把子”仪式,相约一起“混社会”,并因其恶名较大而被推选为“老大”。2004年4月,姚海宁带人主动投靠刚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玉鑫,在听从李玉鑫安排实施违法犯罪的同时,姚海宁带领杜光辉等人以替人要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在兰州市西固区逞强耍横,并于2004年7月4日指挥并带人首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持械入户抢劫案。之后,该组织一方面通过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迅速壮大组织实力,另一方面通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快速扩大影响,2006年前后已在兰州市西固区餐饮、娱乐、赌博行业及“混社会”圈子内树立起非法权威,至2010年前后对西固区地下赌场实现了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姚海宁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4年以来,该组织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9起,非法敛财280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娱乐、餐饮等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姚海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至2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省高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兰州地区涉案人数最多、影响最为恶劣的黑恶犯罪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有黑必扫、除恶必尽的坚强决心和顽强定力,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审理,既是对我省法院审判能力的现实检验,也是对我省扫黑除恶常态化水平的一场“大考”,为全省法院今后审理涉黑恶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三
陈玉高空抛物案
2021年3月21日21时许,陈玉酒后回到位于4楼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后陈玉心中怒气难消,遂将家中的两盆盆栽从窗户向外扔出,致使停放在楼下的白色海马牌轿车受损。案发后,陈玉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赔付被害人财物损失1360元,并取得其谅解。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玉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从所居住建筑物4楼向人、车共行的道路抛掷花盆,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多处部位受损,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案财物损害明显,社会危害性严重,综合该案犯罪事实,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我省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案件。该案的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已入刑,警醒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行为,从而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张某某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兰州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兰澳公司)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兰澳公司将其位于永昌路的商铺使用权转让给张某某。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兰澳公司交纳了全部价款,兰澳公司将案涉商铺交付张某某。
省高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简称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飞天公司、兰澳公司、王某某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查封了兰澳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之后,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如飞天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兴业银行兰州分行有权就兰澳公司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内优先受偿。该案所涉的执行标的属于查封房屋产权证项下其中一部分。随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某某受让使用权的商铺包括在内。张某某得知后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省高院审理后,确认张某某与兰澳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张某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4月28日止对“兰澳花苑”二期地下一层的商铺享有使用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由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较为常见,并且案件多以数起、数十起甚至上百起系列案的方式呈现,该案亦是十四起系列案之一,社会影响广泛。该案裁判观点属全国首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在法律适用上对类案的裁判具有示范指导意义。该裁判严格贯彻了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对市场主体和时代需求的积极回应。
案例五
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杨某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简称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的销售人员杨某某向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后杨某某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保险理财本金挪作他用。2020年8月26日,杨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杨某提起诉讼,要求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返还100万元保险理财本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提起该案之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纠纷而引起的,审理该案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是否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杨某要求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向杨某返还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商业保险发展至今,不仅作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的及时审理,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了老百姓的诉讼期待,对今后保险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同时,也倒逼保险行业完善内部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为营造良好投保环境展现应有的担当。
案例六
涉职业放贷合同纠纷案
2013年4月,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业公司)与缑某某口头协议,由缑某某向嘉业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2013年4月17日,缑某某与嘉业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缑某某购买嘉业公司开发的办公楼。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宇臻公司)、杨某等6人在担保人处有签章或签名。
上述合同签订当天,缑某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万元转入嘉业公司指定的邱某某(嘉业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账户内,邱某某又按照嘉业公司的指示将款项打入相应账户,该《房屋预售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缑某某于2015年4月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利息损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经一审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缑某某提出撤诉。
2020年9月,缑某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该案两次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以及事实均没有变化。经审理查明,缑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除该案向嘉业公司的出借行为之外,分多次向不特定当事人出借资金。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缑某某为职业放贷行为,省高院二审判决嘉业公司偿还缑某某借款本息,邱某某等4人在嘉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清偿责任,4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嘉业公司追偿。
【典型意义】职业放贷以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借款合同无效,但职业放贷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没有统一标准。该案的审理,对于审判实践中职业放贷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群众从事合法借贷行为具有引导、指导作用。
案例七
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某热电公司自2009年以来存在多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中,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9、10号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多次超标排放。
某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8年3月8日,针对上述环境污染行为向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对污染情况委托司法鉴定,认定热电公司在2015年3月1日—2018年4月30日期间,超标向大气环境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热电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至修复完成及危害排除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数额共计172.2万元。
该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公示后确认生效。依据和解协议:某热电公司制定替代性修复方案,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报省高院审核,并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2.2万元,用于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和改善。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调解处理,既督促了生产企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消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又促进其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引导环境破坏者转变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
涉动物疫病防控行政诉讼案
2020年12月12日至13日,世勇养殖厂发现厂内有生猪陆续死亡。经专业人员检查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已死亡生猪组织采样送专业机构进行疫病检测。12月16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世勇养殖厂内的所有生猪实施扑杀。12月21日,专业机构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核酸检测为阳性,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021年1月18日,世勇养殖厂向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州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同年3月3日作出兰府复决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对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扑杀生猪的行为予以支持。世勇养殖厂不服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扑杀行为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府复决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对世勇养殖厂生猪实施扑杀的行政行为违法。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2021)甘71行初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世勇养殖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动物疫病防控不仅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还关系国家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该案纠正了一审法院确认扑杀行为违法的判决,依法支持了当地政府面对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为,避免了疫情的扩大和升级。同时,该案例也明确了面对重大动物疫情、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法》一般程序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另外,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扑灭后予以补偿的规定,明确了世勇养殖厂可另行主张补偿事宜,保障了养殖业主的权益。
案例九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通过合法受让,永久排他性无偿使用注册的图片商标。该公司在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百集团)卖场内,田某某柜台发现其分别在店面立柱、柜台侧围、商品吊牌和包装及质保单上使用其注册的图片标识,遂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和银百集团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20万元,并在当地纸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银百集团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中,经长期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无论是作为企业名称简称的“中国黄金”,还是案涉图片、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案虽因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未上诉而致最终判赔数额并不高,但案件蕴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该案的审理,对于保护知名商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十
涉甘肃银行系列执行案
2016年,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银行)与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某集团)签订《融资授信合同》,约定该行向广州某集团贷款本金共计5亿元,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甘肃银行将与其签订《融资授信合同》的广州某集团、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诉至省高院。2019年,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广州某集团在指定期间偿还贷款及利息,抵押人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020年5月,省高院将甘肃银行与广州某集团、广州某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指定兰铁中院执行,该系列执行案执行标的6.7亿元,是铁路法院建院以来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最大的案件。
该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在广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案财产数量巨大,被执行人数量多,且均处于失联状态,异地查封的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涉及房产、车库停车位和商铺近400个,分别位于广州市多个不同地段,车位管理混乱,且多数车位自编号与产权登记证号不符,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此外,被执行人为法院处置资产设置重重障碍,给财产调查、财产控制造成困难,无法提升处置财产效率。
兰铁中院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广州异地办案,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据测绘图逐一核对抵押财产,与查封抵押物的承租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见面详谈,一方面进行释法解惑,另一方面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涉案财产的多个不同物业公司和经营单位协调处置腾空资产,并做好查封资产的“推销”工作,通过法院对处置资产多渠道宣传,起到很好的效果。大量资产变现,一些暂时变现困难但收益良好的资产,排除纠纷障碍后移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收益,还为申请人提取租赁收入300余万元。该系列执行案在受理后共为申请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4.3亿多元,顺利实现了胜诉人权益。
【典型意义】兰铁中院通过规范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因案施策、锐意创新,推进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克服了跨省异地执行的重重困难,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有效化解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环境稳定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