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罚款”发出“惩戒预警”
永靖法院善意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近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开出《预罚款通知书》,顺利执结一起涉民生劳动争议案,执行到位赔偿款共计10万元。
申请执行人王某受雇于永靖县某塑编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塑编品公司)从事杂务工作,在工作中不慎致其左手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永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塑编品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仲裁裁决生效后,王某于2020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随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询,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账户亦无余额可供执行。2020年11月9日,永靖县法院依法查封了塑编品公司的相应机器设备。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干警多次对塑编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塑编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给付王某赔偿款10万元,王某自愿放弃赔偿款15986元,解除对塑编品公司账户的冻结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塑编品公司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11月18日,执行法官准备向塑编品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并向公司负责人杨某电话告知,被执行人了解到逾期还款将会受到高额罚款后,希望法院组织调解,分期履行。杨某遂向永靖县法院主动缴纳赔偿款6万元,并书面承诺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剩余赔偿款。12月20日,塑编品公司负责人将剩余赔偿款4万元缴到执行局。
◎法官说法:
“预罚款”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是却不主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预警”。这样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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