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法院依法解决一起拖欠劳务费案件

发布时间:2021-12-22 09:12:17     

让农民工告别“忧酬烦薪”事

镇原法院依法解决一起拖欠劳务费案件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又到年末岁终,在外辛苦打拼的农民工都盼着早日结清工资,开开心心回家过年。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帮14名农民工追回工资,让农民工告别“忧酬烦薪”事。

2018年6月,庆阳某公司与钟某签订镇原县某商住小区项目工程施工协议,由钟某对该项目剩余工程进行施工。薛某以钟某现场管理人员身份,代为办理相关事务。当年7月,杜某、田某二人,从薛某处承包了部分砌体工程,并雇用石某、蒋某等14人从事劳务。施工中,因工资发放不及时,多名工人曾数次上访。2019年初,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薛某以拖欠工资、工人上访为由,给杜某、田某二人补偿9万元。2020年1月,庆阳某公司与钟某签订工程结算协议,支付钟某工程款30万元。协议约定,该笔款项用于兑付项目所欠工人工资。同时商定,剩余工程款以项目部分住宅楼及商铺等房产予以抵顶。然而,因杜某、田某二人和薛某、钟某之间存在账务纠纷,致石某、蒋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未能支付。据统计,石某等14人被拖欠劳务费共计87358元。

法院查明,庆阳某公司与钟某结算时,虽以房产抵顶了部分工程款,但房产至今未能变现,一定程度影响了施工方支付工资的能力,应视为欠付工程价款。法院认为,庆阳某公司与钟某之间关于欠薪问题的约定,以及钟某与杜某、田某之间的账务纠纷,均不能对抗法律赋予其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强制性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杜某、田某对未支付石某等人劳务费负民事清偿责任。钟某作为转包方,应与杜某、田某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庆阳某公司作为非法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钟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12月10日,在法官的多方斡旋下,钟某指派薛某将8.7万余元劳务费打入镇原县法院账户。

12月17日,石某全权代表其余13人前来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法官赠送了一面锦旗。

“我们将坚决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事无巨细地解决群众难心事,把每一件民生小事都当作大事办好。”此案主办法官刘永正说。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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