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我们到被告人家里开庭吧!”在得知被告人梁某某因发生车祸受伤行动不便这一情况后,法官作出了这样的决定。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驱车2个多小时,来到岷县岷阳镇洮珠村,“上门”审理了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将开庭地点设在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家中,为群众参加诉讼提供便利。
这已是临洮县法院刑事庭法官第二次来到被告人梁某某家中,上门为其提供司法服务了。
2021年10月12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该案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得知,被告人梁某某于9月发生车祸,行动不便,若要求到法院应诉很可能对其身体造成进一步损伤。为此,办案法官主动上门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与检察官协商,将这次庭审搬到梁某某在岷县的家中。
一圈沙发、一张茶几,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围坐其中,当事人端坐对面,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境虽简陋,但庭审过程进行得有条不紊。开庭前,被告人梁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4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当庭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梁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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