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1-05-31 11:25:15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5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及六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介绍,目前全省法院有35家少年法庭,基本形成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组织机构和框架。通过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回访帮教、多元调解、诉讼引导、社会观护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当天发布的六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王某(时年均未满16周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19年9月初,二被告人与同学赵某、马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校园内引发斗殴后,李某购买了两把折叠刀,并将其中一把交给王某。数日后,李某、王某与赵某、马某等人在校园内再次发生冲突,王某、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马某刺去,致被害人马某死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尽最大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犯罪的原因,通过多方参与的法庭教育,指出其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将教育、感化、挽救、帮扶等工作贯穿到办案各个环节中,帮助二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的严重危害性,达到认罪、悔罪、服判的目的。

案例2 贩卖毒品案

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牛某(时年均未满16周岁)明知罗某甲、罗某乙(均已判刑)向他人贩卖毒品,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主动接受二人指使,数次从某出租房内接取毒品,采取“藏毒捡拾”的方法先后将毒品投放至指定地点,由他人“捡拾”。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牛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模仿力强、辨别力差等心智发育特点,是造成当前涉毒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打击该类犯罪,不仅需要严厉的法律措施,更离不开健康的家庭、社会环境。

案例3 强奸案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李某(时年均未满14周岁)通过某聊天软件相识。王某某明知王某、李某系在校学生,以金钱引诱2名幼女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数日后,王某、李某又将陶某(时年未满13周岁、智力残疾)带至事先约定的某宾馆房间内,王某某明知陶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人民法院一方面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塑健康性观念,系好“性”教育的第一粒扣子,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心理干预和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并向相关教育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履行好对未成年学生的在校教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4 强奸、强制猥亵案

2017年12月某晚,被告人马某趁同村村民杜某(时年未满14周岁)独自在家熟睡之机,溜入杜某家中将其强奸。2018年8月,马某得知杜某一家在搬迁新居后独自居住,多次半夜潜入杜某卧室,对其实施强奸、猥亵。2019年3月某日,马某趁杜某的父母外出,家中只有杜某兄妹四人(均系未成年人)之机,强行猥亵杜某。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该案的发生,再次警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农村地区未成年幼女的性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案例5 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黄某系某童星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2019年9月,黄某利用其在该校担任老师的便利,对刘某(时年未满8周岁)、崔某(时年未满10周岁)、董某(时年未满8周岁)、杜某(时年未满10周岁)、王某(时年未满10周岁)等数名女童实施猥亵。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黄某从事与教育、培训、训练、看护未成年人等有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校外老师职业准入门槛,加强校外老师入职审查和管理。

案例6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卿某某(时年7周岁)出生后随母亲卿某在某省生活,其父王某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某监狱服刑。2019年5月,其母卿某因病离世后,卿某某流落街头,由某省救助中心收留,后送至原户籍地的社会福利救助中心监护生活。经查,卿某某祖父、外祖父已因病先后去世,祖母马某某,外祖母鲜某某,身患严重疾病,无监护能力,其成年兄长王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帮教人员。上述人员均无监护卿某某的能力。为此,某区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马某某、鲜某某、王某某对卿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卿某某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王某某、马某某、鲜某某为卿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区民政局为卿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该案因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服刑、其母病亡,其他适格监护人或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明确了国家监护责任,及时准确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构建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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