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通报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6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和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并发布四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据悉,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185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66%,毒品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刑罚效果,全省法院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等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摧毁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本报公布3起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间接证据印证
“零口供”判罪
被告人张海苠,个体工商户。2018年7月3日晚,张海苠驾驶油箱内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轿车,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出发于7月6日到达定西市。当日12时许,被告人沙玉华赶到定西接取该车后,张海苠迅速离开毒品交接现场。沙玉华在驾驶藏匿毒品的轿车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张海苠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8660克,海洛因含量为54.19%。
兰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海苠、沙玉华犯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核准二被告人死缓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以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认定犯罪的“零口供”典型案例,在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打击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该案的依法处理,对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审理此类案件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
“戒毒胶囊”是毒品
严惩此类新型犯罪
被告人白浩池,无业。2016年1月2日,丁丽娟与白浩池电话联系购买“戒毒胶囊”事宜后,伙同陈作明、戴蔚明驾车前往白浩池处购买“戒毒胶囊”。两天后,白浩池在其郑州市家中向丁丽娟贩卖“戒毒胶囊”600粒,向戴蔚明贩卖“戒毒胶囊”50粒。期间,丁丽娟、陈作明、戴蔚明在白浩池家中共同吸食丁丽娟所购“戒毒胶囊”。1月5日,丁丽娟乘机返回兰州,在欲售“戒毒胶囊”时被抓获,从其提包中查获“戒毒胶囊”103粒。次日,陈作明、戴蔚明被抓获,查获“戒毒胶囊”530余粒。1月12日,白浩池在郑州市贩卖“戒毒胶囊”时被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戒毒胶囊”50粒。上述查获的“戒毒胶囊”共计净重310.75克,均检出曲马多、芬太尼成分。
该案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浩池贩卖含芬太尼、曲马多成分的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浩池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没收财产30000元,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近年来审理的一起贩卖新型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查获的“戒毒胶囊”中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精神药品芬太尼、曲马多,属于毒品范畴。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传统毒品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有力惩处。
警惕贩卖美沙酮
监管措施待完善
被告人王利,社区康复戒毒人员。2017年10月11日12时许,正在康复戒毒的王利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公交车站一黑色轿车内贩卖美沙酮时被当场抓获,查获装有褐色液体的矿泉水瓶一个、毒资621元。王利供认其将在美沙酮康复中心三次服用的共计60毫升美沙酮,采取先含在口里带出理疗中心,后吐入矿泉水瓶中,再掺加茶水后以每100毫升100元的价格贩卖。经称量、鉴定,查获的褐色液体净重343.47克,从中检出美沙酮成分,含量为0.03%。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利因病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康复戒毒人员贩卖康复戒毒替代药物美沙酮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戒毒替代药物美沙酮亦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此案暴露出相关监管缺位、监管措施存在漏洞的问题,需要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戒毒康复治疗监管措施。(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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