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甘谷县法院姚庄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重婚罪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该行为构成重婚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徐某向甘谷县法院姚庄法庭起诉杨某,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杨某则主张徐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中,原告徐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其重婚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过错,被告杨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徐某一次性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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