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法院宣判两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25-06-19 20:51:4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6月17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起盗窃案件,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向社会传递法治理念。

杨某某曾因盗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刑满释放后,其未能及时调整人生方向。2024年10月23日,他在某小区以逐层敲门的方式确认住宅无人后,实施入户盗窃,窃取李某某家中现金及黄金饰品等共计3.0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因有犯罪前科,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康某自2015年起多次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多次因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2024年11月刑满释放后,其于2025年2月再次实施盗窃,先后盗窃电动车并多次入户行窃,涉案金额1245元。法院综合其多次违法犯罪事实及归案后的供述态度,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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