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崇信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小锋)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近日,崇信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公开宣判。
薛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崇信县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薛某工程款本息共计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薛某于2020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崇信县法院裁定追加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截至2024年4月,执行到位案款17万元,剩余31万余元未到位。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苟某于2022年6月将公司修建的牛场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并于2024年3月将法院冻结的工资账户予以变更。上述款项苟某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未用于履行该案债务。法院认为苟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崇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在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苟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他人代为履行全部案款,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苟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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