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法度”又不失“温度” ——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获准减刑

发布时间:2025-06-11 10:25:45     来源:甘肃法治报

“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现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6月5日,随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当庭裁定。这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赵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缓刑。入矫后,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下,赵某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仅生活逐渐步入正轨,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成为邻里眼中的热心人。

2024年5月18日晚,赵某和同伴在瓜州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突然听到急促慌乱拍打水面的声音。他循声望去,发现不远处的湖水中一名儿童正拼命挣扎,情况万分危急。赵某迅速呼喊同伴,在湖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与同伴合力成功救起落水儿童。

经当地相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正能量,社区矫正机构联合检察机关通力配合,充分收集相关证据,认定该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酒泉市司法局依法为赵某提出减刑建议。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该减刑案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法度’又不失‘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社区矫正对象因勇救落水儿童获减刑,在当地引发热烈反响,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法院的裁定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即便曾经犯错,只要真心悔过、积极向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龚利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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