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高浩)“非常感谢康乐县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及时帮助我们追回了货款,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这让我们对康乐县的营商环境充满了信心,今后我们也会继续发挥民营企业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的优势作用,为康乐县的发展贡献力量。”近日,康乐县人民法院高效执结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康乐县法院护航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助力乡村振兴的决心与担当。
2022年3月,申请人甘肃某菌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菌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贸公司)协商达成了香菇销售合作协议,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批提供了价值151万余元的香菇,到结算周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申请人诉至康乐县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在陆续给付了74万余元的货款后再次违约,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案申请人菌业公司是“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科技示范企业”,自建成投产以来带动了周边大量群众就业,帮助群众致富增收,如果不能及时将案款执行到位,势必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务工人员的收入将失去保障。鉴于此,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缴纳了12万余元的案款后,剩余57万余元案款及保全费5000元一直未履行,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官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
随后,申请人以该公司现有两名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为由申请将其二人列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法院核实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追加两名股东为该案被执行人,通过对二人财产查控、冻结,电话督促,二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同意将名下账户存款23万余元划拨,用于偿还案款,剩余案款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电话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