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转借产生费用 法院判决只还本金

发布时间:2025-04-11 15:47:04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4月9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信用卡转借使用引发的纠纷案件,认定借贷关系无效,判决支持本金返还请求,驳回利息及刷卡费用主张。

原告张某将名下信用卡出借给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累计透支额度达4.8万元且未按期还款。原告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自行清偿了全部欠款后,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透支资金及相应利息、刷卡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内信用额度属于银行专属信贷资金,持卡人仅享有按约定使用的资格,并不具备对额度资金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及金融监管相关规定,信用卡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将信用卡转借他人,实质是将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转移使用,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规则,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刷卡费,因借贷合同自始无效,相关费用缺乏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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