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3月26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4年9月25日,陈某驾驶顺丰速运所有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长征东路与董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2024年11月17日,人寿财险公司向陈某和顺丰速运发出维修邀约,并明确逾期默认定损结果。同日,董某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给人寿财险公司。经定损,车辆维修费用总计10250元,人寿财险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维修公司支付了该笔维修款。
庭审时发现,事故发生时陈某未与顺丰速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跟随顺丰速运快递员学习派件工作,工作期间趁快递员派件离开时,陈某私自驾驶三轮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人寿财险公司要求陈某和顺丰速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顺丰速运则否认与陈某有劳动关系,并对维修费用提出质疑。经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各方举证和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定陈某承担60%责任,顺丰速运承担40%责任,需分别赔偿人寿财险公司车辆损失款6150元和41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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