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3月19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10月,李某因病到平川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特意告知院方自己青霉素过敏,住院病案也有明确记录。然而,次日手术前,医院无视李某过敏史,为其注射了青霉素过敏者禁用的药品,且在麻醉前访视记录中错误记载“无药物过敏”。术后,李某出现药物过敏症状,下肢皮肤红斑伴瘙痒。出院回家后,李某病情愈发严重,无奈转至兰州某医院进行治疗,被确诊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出院医嘱明确“避免使用类似致敏药物”。李某认为,平川区某医院过错诊疗导致自己身心遭受巨大痛苦,遂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李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处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4446.99元,并支付鉴定费5425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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