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曾某在黄某经营的建材厂打工,2024年12月的一天,双方因烧砖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当晚曾某潜入该厂环保检测室内,将环保检测室内正在运行的电脑以及环保检测设备损坏。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损坏的仪器价格合计544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曾某某退赔了受害人经济损失54430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