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法院审结一起产销伪劣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9-30 15:55:19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9月27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2年2月至3月,某农资经营部欲进购一批硝酸磷钾高塔肥,该经营部负责人赵某联系张某后,张某向山西某化工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提供了赵某订购硝酸磷钾(高塔肥)25-6-9的订单。杨某将销售订单提供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周某,安排生产了复合肥。使用印制硝酸磷钾(高塔肥)25-6-9的包装袋子包装成品,之后安排人员给赵某发货,赵某向山西某化工公司支付货款约10万元。赵某将该批化肥先后向其他人经营的农资经营部及农户销售。2023年3月,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销部从赵某处进购的硝酸磷钾(高塔肥)25-6-9不合格。2023年6月,被告人杨某、周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化肥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关乎农民的经济收入与国家粮食安全生产,是保障乡村振兴、社会稳定的重要资源。该案中被告人杨某、周某明知山西某化工公司生产的是复合肥,却用印制硝酸磷钾25-6-9高塔肥的袋子包装,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杨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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