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9月6日,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高某跟李某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16年初,高某从河南某地来到靖远县某镇做生意,承租了李某位于靖远县某镇厂房,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高某不再承租,李某拒绝返还租赁押金2万元。高某于2024年8月诉至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了李某,李某称高某承租期间对厂房造成了损坏,所以拒绝返还押金。承办法官到现场实际勘验后发现并未出现较大的损坏,部分磨损属于正常损耗。9月6日上午,靖远县法院北湾法庭组织庭前调解,因李某对于押金数额存在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失败。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双方交付押金当日的收付款记录,结合证人证言,最终确定押金数额为2万元。
庭审结束后,李某主动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调解意愿,高某也表示自己目前在河南居住,如不能一次履行,来回路费将导致诉讼成本增高。承办法官遂再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后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高某,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对于损耗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表示愿意承担1万元损耗责任,李某表示同意并愿意返还1万元押金。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向高某返还押金1万元,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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