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7:44:55     来源:甘肃法治报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9月4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保健品来源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因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有期徒刑。

2022年6月,刘某在某购物平台注册网店,从网上及他人处联系低价购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的保健品,并通过多个网购平台等进行销售,共获利28000余元。2023年3月,平川区居民周某从刘某处购买保健品,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经检测机构检测,周某购买的保健品内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警方从刘某住处扣押保健品若干。2023年9月,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没有合法有效的购物凭证,向他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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