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8月19日,肃北县法院审结一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傲某不仅酒驾、逃逸,还无证驾驶,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傲某在酒后且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与某警用车辆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二车受损。后傲某车辆发生故障停驶,在路过驾驶员的劝说下自首。经鉴定,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傲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无证驾驶,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傲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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