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是省法院直属法院,下辖白龙江、祁连山、洮河、子午岭、小陇山5个基层法院。新一轮涉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区域调整以来,林区两级法院坚持保护环境与促进发展、个案审理与促推生态修复相结合,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美丽甘肃建设谱写新篇章,让绿色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上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作为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法院,林区两级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最严密法治与能动履职之间的关系,在做好案件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案涉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对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裁判执行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实现由案件审理向环境治理的延伸,努力提供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供给与服务。”院党组书记、院长常小锐介绍说。
“无害化处置+竞业禁止”:守护子午岭林区生态安全
2024年6月,刘某某擅自将工业生产废水倾倒在位于子午岭林区辖区内的土坑,被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发现。经鉴定,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该案被诉至法院后,刘某某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将受污染土壤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运输至异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子午岭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或活动。
在此案审理中,子午岭林区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考虑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异地修复,有效避免对生态环境的“二次伤害”,作出“无害化处置+竞业禁止”的判决,推动环境资源案件从“治罪”向“治理”转变。
“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助力祁连山生态持续好转
2023年1月,祁连山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失火案件时,据祁连山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5月在肃南县某乡镇一带参加民俗活动,在未确定火种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用石块封盖后离开,引燃周边干草,导致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过火面积8.113公顷,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判令其按照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的《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98.97万元。
案件办理中,祁连山林区法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异地补植方案,促进科学治理、有效修复,推动落实雪域高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责任。
“生态修复+环境治理”:让生态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2023年5月,索某某、拉某某因修建房屋需要,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63株,立木蓄积24.8立方米。经洮河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索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令被告人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苗木125株,并管护三年以保证成活。
近年来,林区两级法院通过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知错认错改错,通过多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由“生态破坏者”变为“生态守护者”。同时,依托林区优势,加强与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的协作,在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珍贵濒危动植物养殖基地,建设集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实践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努力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追责与宣教结合。截至本年度7月,林区两级法院共建立各类生态修复基地17个,补植苗木17.43万株,恢复林地面积近千亩。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沈天龙)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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