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法官,判决书的内容我都认可,欠人家钱也是事实,我今天先交1.6万元,剩下的等我挣上了立马还。”8月5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通过“判决+释法”方式办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被告闫某如此说。
2015年闫某从常某处批发货物,双方结算后闫某共计欠付常某货款3.2万元。后常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闫某诉至鼎新法庭。开庭时,闫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法庭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闫某给付所欠常某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在送达判决书时,工作人员持续一个多月无法联系到闫某。后来根据常某提供的线索,工作人员奔赴外地查找到闫某,向其宣读送达了判决书,并释法说理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闫某当即表示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也不上诉,并先予履行了1.6万元案款,就剩余案款如何履行与常某达成了口头约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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