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到村委会 审理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4-08-06 15:50:22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小锋)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强化以案释法效果,近日,灵台县法院将法庭搬到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4年1月1日,马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殴打儿媳致其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灵台县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灵台县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前,法检两院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的庭审,既方便了当事人应诉,解决了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的困难,又达到了普法的效果,给老百姓在家门口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村委会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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