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2月,李某某在得知某场区两个项目投标报名信息后,私自使用前期合作期间留存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及其他资料,在一打印复印店内制作两个项目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后伪造刻制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加盖在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上,同时在委托代理人签字处代签该公司相关人员名字。李某某于2023年2月15日以自己的名义将制作的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某场区后取得了项目竞标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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