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7月1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东湾法庭审理一起擅自分割承包耕地纠纷案,促使被告主动将案涉耕地恢复原状。
张某与黑某为同村村民,张某在家乡创办具有公益性质的书院时,看到乡村道路旁的排碱沟年久失修,排水不畅,污染环境,遂以改善环境为目的组织施工,在经过黑某承包耕地时,未经对方同意将耕地分成了两块,且一侧开挖后垄起土堆未平整,造成该块土地荒芜。后来,张某向黑某补偿了经济损失3000元,但黑某仍坚持让耕地恢复原状。黑某向村镇反映协调未果后,遂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张某对排碱渠进行整治改道,虽为善举,却未经土地发包人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土地原状,侵害了黑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对黑某承包的案涉耕地恢复至基本农田耕种原状。随后,张某主动配合恢复案涉耕地原状。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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