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7月11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2年10月开始,赵某通过网购切割钻、手机等设备,对手机进行改装,改装后的手机可以在息屏、黑屏等状态下进行秘拍。其后,赵某通过“闲鱼”、微信等社交软件将改装后的秘拍手机进行出售,同时,赵某还联系钱某帮助其出售秘拍手机。案发后,经公安司法鉴定,赵某、钱某出售的秘拍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钱某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被告人赵某、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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