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6月24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征婚相亲网添加QQ好友M,M先是用关怀备至的甜言蜜语取得了季某某信任,后M提出需要使用季某某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并承诺给季某某好处费,季某某遂将持有的其母亲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M,M提出先转入两笔小额资金测试该卡是否正常,季某某同意并配合测试。同时,季某某还应M的要求向其借款13000元。后季某某提供的账户在同一天内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30000元,其中80000元在季某某向M转账过程中因对方银行卡有问题导致转账失败。季某某为收回自己的借款及不当获利,拒绝将80000元钱款按对方指示进行转账汇款,而是存进自己名下的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明知其卡内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