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6月14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某、左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手、微信等软件发布万宝路、爱喜等卷烟的视频和图片吸引客源,使用微信与下线客户商议销售卷烟的具体事宜,并使用支付宝、微信让客户扫码付款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烟款。后张某某、左某将下线客户的收货地址转发给上线,由上线使用快递方式直接将卷烟邮寄给客户,张某某、左某将收取的烟款扣除自己牟利的部分外,再将剩余烟款转给上线。经查证,张某某非法销售卷烟的价值为6万余元,左某销售卷烟的价值为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左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为牟利利用网络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本案实际及被告人张某某、左某的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