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6月6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对通过QQ、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淫秽视频牟利,便自己在网上下载一些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他人处获取部分淫秽视频,之后通过QQ、微信联系出售淫秽视频以牟利。2023年2月至6月期间,杨某某通过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获利共计400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同年6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某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形迹可疑,便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排查询问,询问过程中杨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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