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4月30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万民、盛万雪、于静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盛万民明知除痹换骨丸是假药,与被告人盛万雪、于静加工、生产除痹换骨丸,并通过层级加价模式,向全国患有腰腿疼疾病、类风湿疾病等老年人及家属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盛万民等30名被告人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在中药中混入西药,冒充中药对外销售,销售假药金额达3114200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盛万民、盛万雪、于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判决唐淑珍等27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处盛万民等30名被告人罚金共计6737874元,支付相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342600元,并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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