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感谢信背后的公正司法故事

发布时间:2024-05-30 16:13:59     来源:法治甘肃网

  “非常感谢你们,没有你们为我老汉主持公道,我儿子的事不知啥时候才是个头啊。”5月27日,环县环城镇某村居民老贾在律师的陪同下,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送到华池县法院干警的手中。

  感谢信中诚恳地写道:“我们是不幸的,这次事故让我和老伴失去了心爱的儿子,小孙女也没有了父亲,但我们又是幸运的,因为我们遇到了你们这些热心正直的好法官,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为民的关怀,信件虽短,但纸短情长,锦旗虽小,却情谊深厚,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家再次感谢你们为我们伸张正义……”

  原来,写信人老贾其唯一的儿子贾某成年后一直在外务工,自己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雇佣司机沈某驾驶经营。2022年8月17日,沈某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拉运岩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坐在副驾的贾某跳车后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华池交警大队立案调查后,认定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以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华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贾某跳车被碾压致死与沈某驾驶车辆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决定对沈某不起诉;作为该车辆的承保机构庆阳某财保公司称,贾某系乘坐本车的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收到不予赔偿答复和不起诉决定,老贾一家人如遭晴天霹雳,家里的顶梁柱倒了,留下一家老小该怎么办?遂多次上访,但均未有结果。

  之后,老贾通过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案件到华池法院后,主审法官及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老贾等人,通过调查取证,悉心解惑,在听到法官安慰和关怀的话语后,老贾激动地说道:“我们终于找到了说理的地方”。

  华池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死者贾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系“车上人员”,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为避险而跳出车外,脱离本车,已身处车外。综合华池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查经过、现场照片及死者贾某的伤情来看,造成贾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事故车辆在运行中侧翻碾压所致,其身体损害后果发生时已转化为第三者,其损失符合商业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赔偿范围。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庆阳某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老贾及其亲属各项损失90余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庆阳某财保公司不服,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如数汇到老贾的账户后,老贾万分感激,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马志国)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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