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5月16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化解纠纷,满意离去。
原告刘某因想方便孩子上学欲在市区购置住房,考虑到房价高而最终选择购买“二手房”。被告蒲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联系刘某,欲将自己的住房出售给原告。经双方协商,原告以218000元购买被告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违约金也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000元,然而到了交房日期,被告却迟迟不交房,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明确表示反悔,不想卖房了,且也未及时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无条件交付房屋。
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即原告愿意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当庭退还原告购房款 200000元,并就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9000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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