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林区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失火案

发布时间:2024-03-31 21:54:20     来源:甘肃法治报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3月29日上午,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失火案以巡回审判方式在祁连山林区法院皇城巡回办案点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民50余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草场上放牧时,携带火源进入自然保护区,并在放牧时吸烟,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后离开现场,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草地和灌木林被烧毁。经鉴定,此次过火区域面积92.72亩,造成经济损失40124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过失而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92.72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多方联系他人帮助灭火,并主动向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40124元,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懊悔不已,以后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被告人孙某某在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本案中孙某某因为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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