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3月21日,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潘某某危险作业案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玉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7650元,依法判处潘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对作案工具改装油罐车和查获柴油予以没收,同时禁止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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