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撤销缓刑进“班房”

发布时间:2024-03-03 22:27:53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2月2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当庭对其决定逮捕。

2023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造成马某某及其车内乘员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4.22mg/100mL。另查明,2023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事实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间,决定撤销原判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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