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诈骗 构成犯罪再获刑

发布时间:2024-02-22 16:02:2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孙涛)近日,张某某诈骗案在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后,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36岁的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缓刑,2022年5月以来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张某某在朋友宴会上认识了王某某。聊天过程中,张某某得知王某某是某学校的老师,因工作地点离家较远,有调动工作的想法,便谎称自己认识领导可以帮助王某某调动工作。在进一步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张某某便以给领导送礼、请客吃饭等为由分多次从王某某处骗取13万余元。同时,张某某又冒充某单位副主任身份,以帮助他人办理公租房、夜班补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1.8万余元。张某某将所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建议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