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1月2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件,根据2023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新规定,对4名被告人当庭宣判并逮捕。
被告人徐某、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牛某、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上述4名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80ml/100mg,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结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4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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