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12月10日,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水市某房地产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人和项目负责人均为张某某。2018年10月30日,张某某负责的某房地产项目完工后退场。期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陆续全额支付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工程款2200余万元,但该公司拖欠9名管理人员工资及70余名农民工工资未付。2019年12月19日,天水市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限期支付,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支付,该公司共拖欠农民工工资4326286元,拖欠管理人员工资637854元。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检察机关依法对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张某某提起公诉。
天水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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